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巷9弄7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父親因病,希望被告能在身旁照料 云云 而聲請停止羈押。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已於民國98年1月
5日將被告發監執行,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成為確定案件執行之受刑人,並非處於本院羈押中,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無法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