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2號上訴人即被告凱虹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祐達工程行即 許靖間 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5,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又上訴人未提上訴狀繕本1份,亦請一併補正,俾便送達相對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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