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0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