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一、原告與被告 陳宏德 、 陳孫市 、 陳明慧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應提出屏東縣○○鄉○○村段○○○○○號土地○○○鄉○○段305、306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全部,姓名、住址欄均勿遮隱)及同段306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