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56號抗告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法官與書記官迴避事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108年度聲字第2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8號就聲請法官與書記官迴避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陳春長法官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紀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