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三四號
原告喬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瑩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零伍拾肆元,扣除督促程序中已繳肆拾伍元,尚欠叁萬叁仟零玖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