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七號
聲請人即原告己○○兼乙共同 陳茂春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許寶方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庚○○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複代理人 許筱欣 律師右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所為之駁回停止訴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官楊秋鈴附表一:
聲請人即原告己○○住2130M.H.DeiPilarST.MalateManila,Philippin
戊○○住1658A.MabiniSt.MalateManila,Philippin甲○○住445UrbizTondoManila,PHILIPPINES丙○○住2130M.H.DeiPilarST.MalateManila,Philippin丁○○住Room202PaciticBankBuilding#460QuintinPredesst.
BinondoManilaPhilippin附表二:
聲請人即原告己○○住2130M.H.DelPilarStreet,MalateManila,
Philippines戊○○住1658A.MabiniStreet,MalateManila,Philippines甲○○住445UrbiztondoStreet,Binondo,Manila,Philippines丙○○住2130M.H.DelPillarStreet,Malate,Manila,
Philippines丁○○住Rm.202,PacificLandBuilding,460QuintinParedes
St.,Binodo,Manila,Philipp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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