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四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丁崧喬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五十萬九千九百五十五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