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台灣黑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益 相對人 劉芝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86年9月1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其本人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向第三人借款,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受讓此筆債權及抵押權,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在案。現相對人尚欠495,601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額確定及讓與證明書、代位清償證明書、代位清償抵押權隨同移轉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5年12月16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苗栗市│苗栗││781│雜│1,590.00│10000分│權利種類:地││││││││││之14│上權││││││││││(地下二│存續期間:自││││││││││,三層共│86年4月16日││││││││││同設定地│至106年4月││││││││││上權面積│15日││││││││││2291.15│設定義務人:││││││││││平方公尺│苗栗市││││││││││)││├─┼───┼────┼───┼──┼────┼─┼──────┼────┼──────┤│2│苗栗縣│苗栗市│苗栗││781│雜│1,590.00│10000分│權利種類:地││││││││││之21│上權││││││││││(第四層│存續期間:自││││││││││樓編號│86年4月16日││││││││││A42地上│至106年4月││││││││││權面積│15日││││││││││407.88平│設定義務人:││││││││││方公尺)│苗栗市│├─┼───┼────┼───┼──┼────┼─┼──────┼────┼──────┤│3│苗栗縣│苗栗市│苗栗││781│雜│1,590.00│1分之1│權利種類:地││││││││││(第四層│上權││││││││││樓編號│存續期間:自││││││││││A31地上│86年4月16日││││││││││權面積│至106年4月││││││││││6.87平方│15日││││││││││公尺)│設定義務人:│││││││││││苗栗市│└─┴───┴────┴───┴──┴────┴─┴──────┴────┴──────┘┌─┬──┬────┬────┬────┬───────────┬──┬────────┐││││││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6274│苗栗段│青苗里9│商業用│四層:433.02││4330│││││781│鄰中山路│鋼筋混凝│總面積:││2分││││││606號四│土造│433.02││之││││││樓之一│10層│││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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