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7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楊斯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栩堯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被繼承人劉栩堯已於民國102年3月11日死亡,故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請改列被繼承人劉栩堯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並提出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查報被繼承人劉栩堯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