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2號附民原告 陳冠宇 訴訟代理人 陳昱仁
王國忠 律師 莊美貴 律師附民被告 林志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6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廖建瑋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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