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調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之姓名、住所等足資識別資料,並提出全體相對人之
  戶籍登記謄本、被繼承人 陳秋蘭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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