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5號上訴人 張其財
張其主張 美月 林志政 林惠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凃勝郎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040元(本件土地面積合計為1,993.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7,0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應有部分合計為1890分之220,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1,624,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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