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 林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科大富翁旭日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提出補正書狀到院,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籍,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4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屏科大富翁旭日館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未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事,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