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 林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科大富翁旭日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依更正後被告年籍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按法定程式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據此,起訴而提出起訴狀繕本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嗣原告按本院裁定,補為陳報被告現法定訴訟代理人為 張琇珠 ,但原告的陳報狀沒有附繕本,也沒有按更正後的當事人年籍補為提出起訴狀繕本,起訴不合程式。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為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