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慶裕捷盛彈簧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提出聲請人取得該支票權利之釋明文件(如背書)。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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