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信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07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包裝袋壹包(驗餘毛重零點玖伍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信忠於民國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月1日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於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月1日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頁至第5頁),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扣案晶體1包(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安保字第49號,驗餘毛重0.9554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年4月30日慈大藥字第107043063號函附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23
3號毒偵卷第28頁、第28頁反面至30頁、第30頁反面、第33至34頁),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故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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