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曾家敏 (即 曾廷盛 之繼承人)債務人 曾江慧 (即曾廷盛之繼承人)債務人 曾淑惠 (即曾廷盛之繼承人)債務人 曾家偉 (即曾廷盛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春花 (即曾廷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曾家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廷盛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曾家敏、 曾江惠 、曾淑惠及楊春花,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廷盛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曾家敏、曾江惠、曾淑惠及楊春花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37,194元│94年7月23日起至│20%│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