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周楊戩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家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周楊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周楊戩(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於106年3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1月10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3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現在監執行中,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9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8034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80342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