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0號原告 賈文蘭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指定送達)被告 郭曉慧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簡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