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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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272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靜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存證信函催告之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是否合法送達催告。
二、提出債務人自何時開始未繳納會費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債務人歷次繳納月費之繳付明細。
四、債務人許靜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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