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贏(原名鄭孝仁)選任辯護人陳昭琦律師( 法扶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96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152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鄭贏與告訴人 姜信恩 係親戚,2人素有嫌隙,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27日13時5分,基於侵入住宅及毀損之犯意,至告訴人所居住處即高雄市○○區○○路○○○號之地下1樓,持刀割破告訴人所使用,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椅墊而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同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
4條之毀棄損壞罪,前開2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及第35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10年7月30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洪韻筑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