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4號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惟本案被告家中老母,下有幼子須照顧,妻子久未聯絡,被告為家中經濟來源,且被告前因車禍致受有腦部病症,醫院亦發給重大傷害卡,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全案情節,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目前仍有案件審理中,認被告上述羈押原因尚屬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