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10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士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士浩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梅錠參包(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士浩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月7日晚間6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享溫馨KTV店之某包廂內,以新臺幣15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購買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梅錠3包(合計驗前淨重2.8322公克),並放置在不知情之 林克威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副駕駛座腳踏墊下。嗣於108年1月8日晚間7時50分許,不知情之 吳國豪 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搭載陳士浩之女友 林子湘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案偵辦),行經臺中市○○區○○路○○號前時,因違規停車為警方攔查,林子湘隨即將陳士浩放置在副駕駛座腳踏墊下之上開梅錠3包藏在其所穿著褲子及胸罩裡。嗣經警方將吳國豪與林子湘帶回臺中市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時,林子湘主動將藏放在其褲子內之上開梅錠1包交予警方,另經徵得林子湘之同意對其身體進行搜索,又在其胸罩內扣得上開梅錠2顆,而知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陳士浩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林子湘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㈣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8張。
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月2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
00號、108年1月31日草療鑑字第1080100215號鑑驗書各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陳士浩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
46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竹簡字第17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案件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7年10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量前案與本案均為毒品案件,被告未因前案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產生警惕作用,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
毒品,惟其所持有之毒品數量尚非甚鉅,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之梅錠3包,經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結果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鑑驗書2份在卷足憑,而依被告所供上開梅錠3包均係同時以相同價格向同一人所購得等語(見毒偵字卷第13頁),且外包裝亦均相同(見毒偵字第49頁至第50頁之照片),足徵上開梅錠3包均含有相同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裝存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至因送鑑用磬之部分甲基安非他命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彥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