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23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順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順利詐欺等案件,前經審理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