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23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順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順利詐欺等案件,前經審理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