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67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簡詠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9,708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6867號

項目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計算方式

1

154,155元

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8%

暨自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間為九期,計算之違約金。

2

218,033元

自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

暨自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間為九期,計算之違約金。

3

437,520元

自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4.81%

暨自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間為九期,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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