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67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簡詠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9,708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6867號
項目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計算方式
1
154,155元
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8%
暨自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間為九期,計算之違約金。
2
218,033元
自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
暨自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間為九期,計算之違約金。
3
437,520元
自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4.81%
暨自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間為九期,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