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 高曾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翁企業有限公司及蘇墜兩人間訴請「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司法狀紙依司法院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載明民事訴訟法第0244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並依被告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原告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0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應照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0116條第4項之授權所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為之,否則其程式即不合,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參見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所提出之訴狀未依司法院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為之(亦未以電腦打字,且字體太小,甚難閱讀),且未分項載明民事訴訟法第0244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其程顯與法不合;惟此為得補正之事項,爰先定期命原告補正;如原告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