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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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