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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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702號債權人 林順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永承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又系爭27紙本票均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債權未敘明本件究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或本票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亦未提出經兩造簽章之借款本金新台幣81,000元之借據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收訖該金額之書面文件、張永承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復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存證號碼000096號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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