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正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712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432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略)。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8日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同年7月20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09年7月22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該署109年7月20日新北檢德來109偵7129字第1090072444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揆諸上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昭筠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