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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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銘德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489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598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周銘德前於民國93年5月21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到期日為93年6月21日之本票乙紙,並經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持上開本票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經該院於93年7月30日以93年度票字第5180號裁定核准強制執行,並於93年9月1日確定。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1月20日將本件債權讓與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上開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就周銘德對田耘國際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而經同院就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發執行命令予以移轉予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詎周銘德竟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強執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基於意圖損害告訴人之債權之犯意,於107年3月至7月間,將其對田耘國際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全數向田耘國際有限公司領得,自行花用,以避免遭強制執行,而以前開方式處分、隱匿其財產,足以生損害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6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09年7月6日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