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紘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淨重參點壹陸公克,驗餘淨重參點壹參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磅秤壹臺,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紘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10號簽結在案。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淨重3.16公克,驗餘淨重3.13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磅秤1臺,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10號認屬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70號、第2145號、第3965號案件之不處分效力所及而簽結在案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而扣案白色透明晶體4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2年北市鑑毒字第224號鑑定書附卷足考(毒偵字第2076號卷第135頁),堪認屬違禁物無訛。又磅秤1臺,經乙醇沖洗,檢出其內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毒偵字第2076號卷第147頁),因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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