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黃秀蘭 被告 楊清雲
申基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支冠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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