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洪睿嶸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並提出證據釋明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並敘明理由,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0年度橋簡字第104號
事件於110年2月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但並未釋明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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