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調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427號

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伍錫珍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5,1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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