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985號
原   告  王又鳳
訴訟代理人  簡炳煌
被   告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張立忠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號關於「100年度湖簡字第985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99年度湖簡字第98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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