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柯明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清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清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6,000元,應繳裁判費13,078元,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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