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37號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昀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