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結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宋楊國珍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宋楊國珍(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5年1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共計新臺幣壹仟元由宋楊國珍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宋楊國珍之戶籍多年未異動,未按址居住遷出未報,亦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亦無出境及殯葬資料,民國88年1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88年1月22日」)經列為失蹤查尋人口列管,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107年2月2日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06年5月22日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6年6月1日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6年5月18日函、內政部移民署106年5月17日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5月17日函、戶籍資料、外交部人事處106年9月5日函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之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料、勞保投保資料、健保投保資料在卷可考,復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年3月15日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07年3月13日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等件在卷可佐,是本件失蹤人於88年1月12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88年1月12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斯時,失蹤人尚未年滿80歲,故應計算至95年1月12日始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 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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