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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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568號債權人澄湖園翠湖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鐘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冠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新年度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如向主管機關報備大樓主任委員函),以釋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適法性。
二、請提出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擁有高雄市○○區○○路000號地下三樓停車場車位之相關證明資料。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