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丙○○被告丁○○
(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庚○○
(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戊○○
2(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己○○
(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重訴字第7號擄人勒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