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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