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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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69號
原 告 金文森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
被 告 首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玫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