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更字第一號
聲請人 林錦標 即富晟企業社?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一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附表: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更字第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台灣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叁拾肆萬肆仟零柒│AN0八四九四0││││公司 黃秋永 │││拾伍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