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二號
聲請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甲 丙│大園鄉農會│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貳萬柒仟伍佰壹拾│FA0五七五四三│││││││玖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