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 呂玉玲 (即 郭廷文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廷文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嗣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卷宗查閱其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股份分配同意書、繼承系統表等件屬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7號裁定公示催告4個月,並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2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⒈│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三一七八─四│股票│1│250││││││││││├─┼───────────────┼──────────────┼────┼───┼────┼───┤│⒉│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0─NX─一七八二九─0│股票│1│27││││││││││└─┴───────────────┴──────────────┴────┴───┴────┴───┘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