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宣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宣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劉宣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3月1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2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9年3月1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劉宣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6日│106年1月19日│106年6月14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00、285號│字第200、285號│字第626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16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16號│106年度審易字第502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107年1月11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16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16號│106年度審易字第502號││││││││├────┼──────────┼──────────┼──────────┤││判決│106年8月28日│106年8月28日│107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051號│第2051號│第418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4│5│本欄空白│├────────┼──────────┼──────────┼──────────┤│罪名│違反森林法│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併│有期徒刑4月││││科罰金新台幣126168元│││├────────┼──────────┼──────────┼──────────┤│犯罪日期│106年6月14日│106年7月25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2846號│字第123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29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判決│107年8月6日│109年2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93號│第517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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