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謝芳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耀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