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33號原告 張洛凡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被告 蘇苗宗 訴訟代理人 潘禹蓁 被告 劉淑貞
陳俊榮蔡美芬 楊俊啓鴻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鍾碧珠 被告 周基長
周業邦 陳春喜 陳國柱 周世煒 張林政 張玉蘭 張玉如 張玉珠 周基沃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貴蘭 被告 周品愉 (原名: 周業訓
周世堂 周世昌周木梨 周淑瑛 周芝庭 周淑如 周淑怜 周世本 周世輝 吳周紫微 周紫貴 周慧雯 周世泰 周世游 周世林 周淑霞 周淑芬 周淑娟 周世煜 周業上 葉慶成 葉文禮 葉子菁 (原名: 葉子青葉子瑛 葉明彥 張順棋 周政仁 周基敬 周基福 周基礎 周基賢周玉惠 周寶彩 周金貴 陳麗盈 陳怡寧 周世郁 黃日華 周沐緯 簡玉梅 周業麟 周宥青 (原名: 周婉青周瑋翎 周瑋婷 周業竣 周業甯 周明姿 周淑瑕 周庭亦 周晉誠 林春葉 吳榮中 吳水源 吳萬益 吳錦堂 吳志偉 蘇美惠 蘇美雲 蘇美雪 楊碧華 陳詩敬 陳詩龍周惠珍 周正信 周基鏡 周六郎 周以德 周淡 陳阿港 陳阿串 周業宏 周業准 陳國草 陳國秋 周業源 周基志 周業繼 周業強 周業建 周業詩 陳詩章 陳詩白 陳詩迪 周世錦 周秋娥 陳國建 陳國煥 陳呅 陳謹 周傳房 周威宏 周業裕 周惠敏 張麗月 周明德 周明宗 徐鈺蓉 陳薏涵 徐鈺荃 兼上3人之法定代理人 徐全信 被告 周基種
周杰翰 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阮紅玉 被告阮宜婷
林周員 周螺 周秀春 上1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雙郡 被告 周黃寶珠
周業泰 周建霖 周郁甄 周棋洋 周武雄林 周淑枝 周貞枝 周美枝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楊 周顓鳳 周秀霞 周秀鳳李富子 周業祥 周秀玲 周秀玟 周基波 潘鳳琴 周俐齡 周佳莉 周基錄周米子 周美惠 周廣政 潘希淳 周育麟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周育猷 周金生 周明正 柳金伶 柳雨彤 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佩芬 被告 柳慧敏
柳成林 周華美 周芳美 陳秉嘉 (即 陳國來 之承受訴訟人) 陳耀元 (即陳國來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共有人欄「 徐鈺榮徐薏涵 」、附表三周 陳蜂 之繼承人欄「 柳惠敏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徐鈺蓉、陳薏涵」、「柳慧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瑞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