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36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毛重零點參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於民國109年1月18日拾獲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33公克),因查無實際犯罪行為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09年度他字第2020號簽結在案。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毛重0.33公克)係違禁物,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33公克),因查無實際犯罪行為人,故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他字第2020號109年
3月18日簽呈1份在卷可稽。而前揭扣案物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0/00000000)1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33頁),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因鑑驗用罄0.0026公克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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